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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之前的鉴定结果有问题,我之前因为被公司派去出差,所以出了车祸,然后一直在医院里面,鉴定结果才九级伤残,可是我一直到现在生活都不能自理。老工伤能不能重新鉴定?
按照规定,老旧工伤,要求补偿的,都必须按照规定重新进行鉴定,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偿,并且纳入工伤 保险管理系统,是不会按照你老的工伤等级进行赔偿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伤势的变化,并且工伤的等级鉴定标准也有变化,无法按照旧的工伤等级进行赔偿
旧伤复发伤残程度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不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况:《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并非绝对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受害人提供了一系列间接证据证明加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时候,采用“证据推定”原则进行判断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特殊的保护措施。根据证据规则,“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那么,如果受害人确实难以举证一瞬间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之时,根据原告举出的“被告当时在现场”、“陪同原告一起去医院”、“拿钱给原告家属进行治疗”等一系列相关证据,将“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也是合乎情理的。在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未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形下,在判决书中详细说明了证据推定的过程,从而判决被告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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