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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怀远民政局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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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952人看过
导读:一般来说,要看具体实际情况的,如果夫妻双方是属于协议离婚的话是需要冷静期的,除非夫妻双方是到法院进行诉讼离婚这样才不需要冷静期,一般有以下情况的话法院都会准许离婚的:重婚、实施了家暴行为、有赌博或吸毒行为且屡屡不改的等等。
在怀远民政局离婚需要冷静期吗

需要的,只有夫妻起诉到法院办理离婚才不需要等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民法典》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综上所述,《民法典》里面对一些法律规定进行更新以后,对于离婚是有出台了离婚冷静期的,因此夫妻之间需要办理离婚的,如果是协议方式处理的,就需要涉及到离婚冷静期的处理,必须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才可以合法的解除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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