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X是济南xx恒实业的一名职员,尹X则是湖南xx乳业的员工。二人因涉及非法收购和出售2只xxx陆龟,被指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中,济南市某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安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四千元;尹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六千元;查获的2只xxx陆龟由扣押机关处理,尹X违法所得601元没收上缴国库,还判令二人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安X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人工繁育的xxx陆龟不属于公约保护野生动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不构成犯罪,即便构罪也请求免刑。于是,他委托了王之虎律师和实习律师朱X担任辩护人参与二审诉讼。
王之虎律师执业于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自2015年至今,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曾在某公安机关工作20余年,转岗后专注于刑事领域的研究,擅长对传统犯罪、职务犯罪以及金融经济等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在学术方面,他主编、执行主编多部刑事专业著作,撰写的多篇论文获得省、华东地区专业奖项,还研发了十余门刑事实务授课课件。
在接手案件后,王之虎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他紧扣人工繁育动物定性、是否属保护范围、罪与非罪边界等核心争议点,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在证据收集方面,王律师带领团队收集了大量关于人工繁育xxx陆龟的相关资料,包括其来源、繁育方式、市场流通情况等,以证明该陆龟的特殊性。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整理和分析,王律师发现了一审定罪逻辑的缺陷。
在庭审策略上,王律师提出了不构成犯罪、构罪亦应免刑的辩护意见。他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指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力地反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为安X争取到了有利的局面。
最终,济南中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法作出裁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鲁0x刑终1xx号终审裁定,撤销济南市xx区法院(20xx)鲁01xx刑初3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案发回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结果为安X争取到了重新审理、纠正原判的关键程序机会,避免了一审错误裁判生效。
王之虎律师始终坚守“攻刑以专,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他以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辩护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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