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XX公司里的铣床工王X,正面临着一场劳动纠纷。他于2018年5月8日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2023年4月29日。然而,这份合同到期后,直至2023年6月9日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工作群通知次日开始放假调班。2023年6月28日至30日,王X到公司车间,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领导安排通电以保障正常工作。但公司认为王X设备搬迁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阻挠妨碍设备搬迁、工作群造谣生事,于2023年7月1日发布公告,依据《就业规则》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
王X觉得自己很冤枉,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于是委托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
魏艳梅律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经验丰富,她注重精细化证据组织与法律策略创新。接手案件后,她迅速展开调查。对于公司主张王X存“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等违纪行为,魏律师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或煽动性文字;提交现场视频证明王X仅坐工位、打扫卫生,并无对抗或阻挠搬迁的行为。
《就业规则》是否对王X具有约束力这一问题上,魏律师指出公司《就业规则》未向王X公示,公司也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并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X》第四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魏律师依据《劳动合同X实施条例》第六条,确定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合同的前一日(2023年6月8日)。对于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魏律师主张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认定王X不存公司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判决被告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
事后回顾,魏艳梅律师一直秉持“专业为本,务实高效——以解决客户实际问题为导向,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她用专业和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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