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卿与张XX是夫妻,他们有四个孩子,长子王X3、次子王X1、长女王X惠、次女王X4。王X3和王X2是父女。王X卿在1995年就去世了。
20XX年XX月XX日,张XX和XX公司签了《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被腾退的房子在某胡同,本址在册人口有2人,就是户主张XX和她孙女王X2。张XX拿到了房屋拆迁款共计XXX元。可张XX在20XX年XX月X日也去世了,这笔拆迁款当时由王X3保管,王X1觉得自己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分割这笔钱,就把其他被告告上了法庭。
王X1的诉求有好几项,一是要分割张XX名下房屋拆迁款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的剩余款项;二是分割腾退房屋周转费19500元、户口外迁补助费5000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王X3、王X2觉得拆迁款应该有一半是王X2的,剩下的才是遗产,还要求把用拆迁款买的位于北京市XX区某房屋一并处理。他们还说拆迁补偿款里很多钱在张XX生前就用在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这些事儿上了。周X2、周X1、王X4就表示让法院依法判决。
彭艳军律师作为王X3、王X2、周X2、周X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个案子。他仔细研究了案件情况,在法庭上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根据《大栅栏文保区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致居民一封信》,被腾退房屋是张XX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是给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补助,应该归张XX个人。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户指的是被腾退人,所以这笔钱也归张XX。房屋周转费和户口外迁补助费是针对人口补助的,由张XX和王X2共同所有。丧葬费是用于丧葬事宜的,不是遗产,要抵扣张XX的丧葬支出。
对于王X3说张XX生前把钱赠与他的情况,由于没提交证据,法院没采信。王X3和王X4说张XX为了拉平子女补偿利益给了其他人钱,也没证据,法院也没认可。彭艳军律师还指出,张XX生前购买房屋、装修、看病及日常生活消费由王X3办理,王X3提交了证据,这些支出和张XX银行账户其他支出基本吻合,应认定为正常消费支出,不用再分割。
最终,法院采纳了彭艳军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张XX名下XX银行账号转账给王X3、袁XX的共计XXX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归王X3所有,王X3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X1、周X2、周X1、王X4、王X2相应的钱,同时驳回了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开始,王X1想着能分割到更多的拆迁款等款项,现在法院的判决和他最初的期望有了很大差别。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各项补偿款项性质的准确认定和对张XX生前支出情况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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