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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常规路径与另辟蹊径:哪种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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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2 · 12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鹿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1人 执业17年
律所: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320091165065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252011727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鹿静律师,女,现任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徐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系,从事多年主管会计工作,会计师,亲子教育心理学背景。自2008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主攻刑法、建设工程、合同法及婚姻家庭方面的业务,担任十余家国家机关、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挽回巨大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年的执业锻炼,养成了积极、沉稳、勇敢的办案风格,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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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鹿静律师更擅长从复杂案情里精准界定合作范围,维护当事人权益。
对比常规路径与另辟蹊径:哪种更有效?

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建设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深圳XX公司与济南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充分展现了她不同于常规的办案思路。

通常情况下,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多会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合同约定的履行情况进行抗辩,强调原告证据不足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等。比如在利润分配问题上,可能会以工程未最终结算、成本无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利润;对于垫付款项,会要求原告提供充分的打款凭证等证据。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着重从合作范围的界定入手,深入研究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工程文件。通过对比《合作协议》和深圳XX公司与中XX公司针对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签订的《协议书》,发现《合作协议》中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且济南XX公司未能举证其对该工程投入资金或实施技术管理工作。同时,结合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交换和谈话笔录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合作范围。

按照常规,若按照被告通常的抗辩思路,可能的结果是原告要求分配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的请求被驳回,但对于销售中心工程利润及垫付款项的判决可能因证据等问题存在不确定性,原告可能无法获得理想的赔偿金额

实际结果是,法院认定双方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利润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二审新证据,确认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深圳XX公司需支付该垫付款。与常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通过精准界定合作范围,避免了当事人在不必要的争议上浪费精力和资源,准确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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