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章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中,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章某家属委托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的胡廷玺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110329618)担任辩护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章某犯罪的唯一核心证据是一份鉴定意见,且缺乏其他直接证据形成完整链条。
胡廷玺律师的研判思路是秉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态度,对卷宗进行了地毯式研读。经深入分析,他敏锐地发现该鉴定意见存在真伪不明、程序存疑的重大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合法性和证明力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胡廷玺律师向法庭和检察院呈现的观点是,关键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在庭审准备阶段,胡廷玺律师与检察官就证据资格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沟通,成功说服检察机关,检察院依法撤回了对章某的公诉,章某重获自由。
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中,李某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刑事拘留。该案系多人共同犯罪,且涉及境外因素,有受害人从国外寻求救助被遣返,社会影响大,侦查机关打击力度强,当事人面临较重刑罚。争议焦点在于如何为李某争取从轻处罚。
胡廷玺律师接手案件后,在半年内高频会见当事人达20余次,摸清案件全貌。他的研判思路是在坚持精准辩护的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认清形势,鼓励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争取立功表现,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立功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胡廷玺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李某的立功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应从轻处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及立功情节,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大幅下调,其实体刑期较原判减少了二分之一。
罗某诈骗罪案源于2022年疫情期间的行为,但在2024年初才案发。罗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虽家属代为退赔数万元,但仍被批准逮捕。此时委托胡廷玺律师介入,争议焦点是罗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被起诉。
胡廷玺律师三赴北京海淀,制定了分阶段递进的辩护方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羁押必要性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坚持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提交相对不起诉申请。他紧扣“自首”与“情节轻微”两个关键点,据理力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胡廷玺律师向检察机关阐述罗某的自首情节和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胡廷玺律师亲自将罗某从北京护送回云南家中,彻底解决了这场跨越两年的刑事风险。
普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中,2024年1月,胡廷玺律师接受代理普某与A公司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案。普某要求A公司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108103.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9275.90元。2024年3月,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普某的仲裁请求。
胡廷玺律师认为仲裁裁决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中关于工资支付和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胡廷玺律师代普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同上。2024年6月,某县法院判决“A公司向普某支付2021年7月至2023年12月的工资108103.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79275.90元。”经二审、再审、执行程序后,2024年12月下旬,普某收到A公司支付的187379.4元。
胡廷玺律师作为云南铠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部主任,昆明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5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他秉持知法于心、守法于行,坚守崇法修身、慎思明德的执业理念,长期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等法律服务领域的争议解决,以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获得行业及当事人的广泛信任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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