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投身法律行业以来,魏宪合律师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深耕细作,成长为律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主要服务西安、咸阳地区,也辐射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累计办理案件超2000多件,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在合同纠纷中,他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和权益;交通事故案件里,高效为受害者争取到应有的赔偿;刑事辩护方面,成功为多位被告人减轻刑罚。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展现魏宪合律师的专业能力。
第一个案例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因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纠纷。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且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
另一个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最终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在这两个案例中,魏宪合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证据组织方面,他精准地抓住案件关键证据,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指出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围绕合同的有效性和款项支付情况组织证据。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理清思路,找到对方的漏洞和己方的优势,通过严谨的辩论和有力的证据,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这两类合同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价值。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保险公司和建筑工程公司这类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以各种理由逃避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这也启示同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法律的准确适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魏宪合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是一位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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