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XX公司遇上了一件麻烦事。被告CXX是公司的电焊工,他向钱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工资,共计11321.38元。仲裁委裁决公司要支付这笔钱,这可把公司愁坏了。
公司觉得很冤,他们说被告的工资是按计件计发的,公司没有设置劳动定额,只是要求完成时限,而且安排的工作量在时限内是能完成的,被告作为熟练工根本不需要加班。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也都没要求被告按标准工时打卡,公司也没在工作日外要求被告加班。被告的工资是按工作数量算的,和考勤没关系,公司也没有义务保存被告自行打卡的记录。另外,被告的工单不真实,确认提货日是公司给的最后时限,并不是加班时间。公司认为自己已经足额支付了工资,没有安排被告在定额外加班,所以不该支付这笔加班工资。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提起诉讼。这时候,他们找到了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的吴俏俊律师。吴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不少工作。她精准地梳理了计件工资制下的劳动事实,还提交了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
吴律师的辩护意见核心逻辑是,被告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要求加班工资,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的加班,也没办法证明实际加班时数。公司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被告超过8小时工作的量也都算进了工资总量,是多劳多得,不排除被告为了多挣钱而自愿加班的可能。就算按照被告主张的加班时间折算,他的计件工资也没低于同期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是不合理的。
在法庭上,吴律师的这些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法院最终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认为被告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判决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加班工资11321.38元。同时,法院还确认了公司与被告已于2023年X月XX日解除劳动合同,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请求。
最开始,公司面临着要支付11321.38元加班工资的局面,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在吴律师的努力下,最终公司不用支付这笔钱,成功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吴律师精准梳理劳动事实,用有效的证据论证了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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