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号。原告WX经营着一家XXKTV,被告WX1在其KTV销售酒水。20XX年,被告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原告预借款项,双方约定根据销售业绩结算,业绩达标预付款归被告,未达标则按比例退还。原告累计向被告转账支付XX万元,结算后,扣除被告业绩提成及已退还的XXX元,被告仍欠XXX元未还。20XX年X月XX日,被告出具XX万元借条及收据,明确借款事实,还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维权的全部费用。20XX年X月X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剩余近20万元欠款及分期还款方案,可却未按约定履行。
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XX年X月X日将被告起诉至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近2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律师费XXX元以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然而,在案件审理时,被告WX1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只能依法缺席审理。此时,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维权费用该由谁承担。原告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心里十分焦虑,担心这笔钱可能就打水漂了。
沈玉玮律师接受原告WX的委托后,第一时间就介入了案件。他全面梳理借款事实、转账记录及相关书面凭证。针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确定了“以扎实证据链锁定债权债务,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全部维权费用”的核心维权思路。
他先是系统整理原告向被告的银行转账记录,包括直接转账给被告的XX万元以及转给案外人王XX中归属被告的X万元,再结合被告出具的借条、收据及还款计划复印件,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证实原告已按约定交付XX万元借款,被告确认欠款近20万元的事实,为债权主张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原告起诉时间及同期LPR标准,律师主张以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X月X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紧扣借条中“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维权全部费用”的约定,律师提交《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主张被告承担XXX元律师费,同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回款。
在庭审中,面对被告缺席的情况,律师全面、清晰地呈现证据链,对借款交付、结算过程、欠款确认等关键事实进行详细说明,确保法院充分查明案件真相。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WX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W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被告WX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X律师代理费XXX元;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预交XXX元)减半收取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均由被告WX1负担;原告预交的多余案件受理费由法院结算退费。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本原告担心钱要不回来,现在不仅全额追回了近20万借款本金及利息,还让被告承担了全部维权费用。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精准地梳理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且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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