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的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告是杨XX(化名,1992年出生),被告是某服饰公司(化名)。
2010年8月,某服饰公司跟杨XX所在的经纪公司签了《广告代言合同》,让杨XX当品牌青年休闲服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到2012年X月XX日,代言酬劳税后60万元。合同约定,代言期满后,被告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到2012年X月XX日,之后不能再发有杨XX形象的广告。
合同到期后,杨XX没跟经纪公司续约,被告也没和杨XX或经纪公司谈继续代言的事。可被告还在公司网站、全国各大招商网站和多地电视台播有杨XX姓名和肖像的广告。杨XX多次让被告撤广告,被告却说“可以给点补偿,但不能撤广告”。
杨XX觉得被告严重侵害了她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起诉,要求被告马上停止侵权,撤下所有带她肖像的广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赔礼道歉,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和精神损失费共120万元。
被告辩解说,合同里说广告版权归他们,他们有杨XX肖像权的合法商业使用权;他们已经按时从官网撤下广告了;招商加盟网站继续发广告是网站自己的事,和他们没关系;杨XX拍广告是职务行为,没资格当原告。所以不同意杨XX的诉求。这让杨XX很焦虑,不知道这官司能不能赢。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同红律师接受杨XX委托后,对案件事实做了全面梳理。
首先,核实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李同红律师帮原告梳理《广告代言合同》关键条款,确定代言期到2012年X月XX日,清理期到2012年X月XX日。合同到期没续约,被告没权再用杨XX肖像。
其次,收集侵权证据。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明合同到期后,很多招商加盟网站还登着有杨XX肖像的被告产品广告。李同红律师指出,这些广告是被告给招商加盟网站的,被告是广告主,合同到期后有义务及时清理有原告肖像的广告。
然后,应对被告抗辩。针对被告说“招商加盟网站自己发广告,和他们无关”,李同红律师指出,被告和招商加盟网站签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没续约;带杨XX肖像的广告是被告提供的,被告有义务在代言期结束前通知网站清理广告,被告没履行好义务,要担侵权责任。
最后,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原告觉得赔偿少,提起上诉。二审时,李同红律师接着代理原告,说被告侵权有恶意,该提高赔偿数额。
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在十五日内撤下平面、影视、网络等渠道载有杨XX肖像的广告;十五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登报澄清事实,向杨XX赔礼道歉,登载三天;十五日内赔偿杨XX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杨XX其他诉求。
杨XX和被告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XX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太高,原审法院根据被告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的赔偿数额没问题;被告上诉也没依据,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开始,杨XX索赔120万,虽然最终赔偿没达到预期,但也获得了一定赔偿,还让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同红律师对合同条款的准确把握和对侵权证据的充分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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