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蓝公司因承建“南安市某淘镇文体活动中心工程”,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三种规格瓷砖,总价款154034元,且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卖方供货。11月14日,蓝公司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然而春公司却在多次催促下,始终未交付任何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2022年12月27日,蓝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春公司在2023年1月5日前交付货物,逾期则解除合同,但春公司依旧未履行。
面对这样的困境,蓝公司委托了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在业内以专业、负责著称,他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冯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这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自2014年执业以来,他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这些都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在这个案件中,冯律师的核心优势得到了充分发挥。面对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等材料,他展现出了强大的证据梳理能力。他清晰地区分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这两个不同的法律行为。在诉讼中,春公司辩称已按照蓝公司指定,将款项141711元退还给第三人曾X,且已开具发票,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但冯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发现被告向曾X转账的金额与原告支付的货款金额无法对应,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曾X、柳X曾参与合同签订及现场接货等事宜,不能证明原告曾授权曾X、柳X代为收取退款。
冯律师还精准定位了争议焦点,迅速锁定“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这一关键。他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成功瓦解了被告的抗辩。同时,他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在庭审中,根据被告自认“从未交付货物”以及原告实际未收到任何货物的事实,冯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此外,他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细节体现了冯律师的专业和负责。在梳理证据时,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微之处。对于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转账记录的每一笔金额,他都进行了仔细核对。他深知,一个小小的疏忽都可能影响案件的走向。正是这种严谨的态度,让他能够从繁杂的材料中找到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冯从福律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专业能力为蓝公司解决了法律难题,用诚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任。他深入研究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这种敬业精神正是他践行执业理念的体现。在法律的道路上,冯从福律师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守护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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