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嘉定区,一场因感情不和引发的离婚诉讼悄然拉开帷幕。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曾是夫妻,二人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在2006年迎来了他们的儿子某丙。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性格差异逐渐显现,争吵不断。自2012年2月起,两人开始分居,直至2018年这场离婚诉讼的到来。
某甲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他找到了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的盛春龙律师。盛春龙律师自2011年起至今专职从事律师工作,长期在上海市嘉定区执业,是上海婚姻家庭专家型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娴熟的办案技能和良好的社会关系。他接受某甲的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分析中。
盛春龙律师深知,在这类离婚案件中,关键在于举证感情不和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证据。于是,他指导某甲进行了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首先是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由于直接的吵架斗殴证据难以获取,便让某甲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接着,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某甲提供了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证据收集完成后,盛春龙律师协助某甲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甲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原、被告离婚;二是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三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被告某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庭审过程中,盛春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条理地向法庭展示了收集到的证据,阐述了某甲的诉求。他强调,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符合婚姻法中准予离婚的情形。同时,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某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财产分割,也依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主张。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这场离婚诉讼的胜诉,不仅是某甲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彰显了盛春龙律师在婚姻家庭案件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盛春龙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的离婚纠纷、财产纠纷、抚养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拆迁纠纷、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他在处理本案时,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比如被告可能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此在举证过程中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同时,他也提醒当事人,根据规定,孩子满10周岁的,关于孩子随父还是随母生活,还需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实践中要注意维系好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以便争取到孩子的支持。
盛春龙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表现出色,还热心公益律师服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十余年,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他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为当事人解决了众多法律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相信盛春龙律师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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