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章XX、刘XX、万X、陈XX、冯X、冯X某等人结伙,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秘密窃取铝合金门窗、电缆线等物品。其中,被告人陈XX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将所盗物品销赃后获利共计45,318元,陈XX参与的2023年后的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案发后,陈X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2023年3月14日,陈XX主动到邻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2月26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XX参与多起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吴正波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辩护工作。他详细梳理了陈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发现陈XX虽参与了多起盗窃,但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系用于共同出行,于是提出陈XX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其次,律师重点强化陈XX的自首情节,指出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律师积极推动陈XX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XX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陈XX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庭审中,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关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意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2023年到2024年期间,吴正波律师与当事人保持着良好的沟通,会定期回访案件的后续影响等情况。他的专业和负责让当事人印象深刻,也为后续的再次合作埋下了伏笔。
2024年5月6日12时许,被告人邵X某到邻水县高滩镇高竹新区中国华西工XX一期三号楼二楼的一处厕所内,将用于装修外墙的铝板欲盗走。邵X某联系江甲将铝板搬运到其驾驶的川Axxxx3长安牌货车上,随后将该批铝板运输至坛同镇祥平路xx号一处废品收购站进行售卖,获利5,418元。经邻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板共计48.8平方米,价值9,223元。案发后,邵X某退还废品收购站老板5,418元,被盗铝板已全部退还给被害单位中国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竹新区项目部);邵X某家属另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4年5月6日,邵X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当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抓获到案,随后被刑事拘留。到案后,邵X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2024年5月27日,邵X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4年10月12日,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邵X某盗窃财物价值9,223元,数额较大,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吴正波律师再次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展辩护工作。他协助被告人家属在开庭前全额预缴了罚金3,000元,向法庭展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然后重点梳理并确认了邵X某的从宽情节:一是邵X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邵X某主动退赔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5,418元,被盗铝板全部退还被害单位,且家属另行赔偿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三是邵X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并指出邵X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邵X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7月,被告人罗XX、程XX、商X某共同商定,由罗XX、程XX出资,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广安速行汽车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广安市广安区。罗XX、程XX负责宣传推广,商X某负责日常经营。2023年8月至10月,三被告人在未取得客运资质、无实际客源信息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谎称能为个体司机提供稳定客源,并以该中心名义与李某某、蒋XX、王某某等16名被害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提供客源、代处理非法营运被扣车或罚款等事项,通过收取保证金、管理费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0,000元。扣除日常开支后,罗XX分得50,000元,程XX分得50,000元,商X某分得28,000元。2023年10月,三被告人变卖办公设备后潜逃。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罗X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告人商X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都东XX被抓获;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程XX经电话通知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三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作为罗XX的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强调罗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恳请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围绕上述情节,结合罗XX到案经过、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充分论证了对其从宽处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庭经审理,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罗XX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罗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后来有当事人说,遇到法律问题就找吴正波律师,他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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