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案号为(20XX)京0XXX民初5XXXX号,审理法院是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中山XX公司作为被告,被知名演员宋XX起诉。
宋XX称自己是中国知名演员,出演过数部电影及电视剧。她发现中山XX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1张她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还在照片上打上“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除皱针买一送一立即抢购”的文字,具有明显商业属性,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名誉权。宋XX要求医院在侵权网站、某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国青年报》首版显著位置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医院则辩称,诉讼主体不合法,难以认定使用的照片是宋XX的;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性质的宣传,不具有商业目的,宣传内容也不存在歪曲或贬损内容。即便主体合法,也不存在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医院是从网上下载的照片,宋XX应起诉始作俑者,且只是在介绍护肤知识的文章中使用了照片,不会降低宋XX的社会评价。赔礼道歉的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相应,请求法院驳回宋XX的全部诉请。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医院在收到传票后,当天就找到了彭艳军律师。当时,医院上下都很焦虑,担心一旦败诉,不仅要承担高额赔偿,还会对医院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彭律师接手案件后,详细查阅了卷宗,卷宗约有500页。他多次与医院相关负责人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前后沟通了8次。同时,他还申请调取了网站使用照片的相关证据,共申请调取了5份证据。
突出关键策略点
彭律师发现,宋XX虽然提交了XX图片打印件证明照片是其本人,但网络上搜索“宋XX”有大量容貌不一的照片,难以直接认定医院使用的照片就是宋XX的。而且,医院强调使用照片是出于公益宣传,不具有商业目的。彭律师抓住这两点,从诉讼主体和照片使用性质方面进行辩护,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过众多案件,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等领域处理过不少复杂案件。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彭律师关于诉讼主体及照片使用性质的部分辩护意见。对于宋XX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使用照片的文章内容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宋XX的评价降低,法院未予支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中山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书面向原告宋XX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法院将依原告宋XX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中山XX公司负担。同时,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宋XX经济损失3500元,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宋XX最初索赔20万的诉求,最终仅获得3500元赔偿,其余诉求被驳回。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彭律师对诉讼主体和照片使用性质的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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