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此次案件为一起建筑施工领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陈X担任句容市宝华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楼栋长,被告人张X担任瓦工组组长。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害人梅X在作业时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因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后跌倒在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陈X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被告人张X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案发后,被告人张X、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本案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
辩护请求提出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廷春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多项核心诉讼请求。首先,认定被告人陈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认定本案民事赔偿事宜已妥善处理,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再者,认定被告人陈X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X适用缓刑。
关键情节论证
张廷春律师围绕辩护策略展开论证。对于自首情节,他指出案发后陈X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经电话传唤到案,因不具有强制力,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为自动投案。同时,张廷春律师细致整理到案经过、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等证据,向法庭充分论证陈X的从轻、从宽情节。他还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这一情况,说明案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这是法院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对方应对与法官反应
面对张廷春律师的辩护,对方律师对部分情节提出质疑,但并未提出有力的反驳证据。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在张廷春律师详细阐述自首情节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后,法官不时点头记录。对于民事赔偿和认罪悔罪等情节,法官也进行了仔细询问和考量。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廷春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陈X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民事赔偿已处理、陈X认罪悔罪等情节,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工作和生活。
张廷春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执业11年,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在本案中,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展现了其专业的庭审抗辩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研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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