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在深圳打工的原、被告相识,次年1月6日登记结婚,9月11日育有一女。然而孩子出生后,家庭琐事增多,被告脾气愈发暴躁,对原告和孩子动辄打骂。2010年,无法忍受的原告带着3岁女儿回娘家生活,此后被告不仅未痛改前非,还对她们不闻不问,双方分居长达6年。多次协商离婚无果,即便在庭审中被告仍拒绝离婚。
此时,杨慧律师介入此案。杨慧律师,执业证号15307201411924168,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杨慧律师深入分析双方情况,指出结婚时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又无法有效沟通,且分居时间长,已无共同生活可能,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丈夫和父亲责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另一起案件中,王XX与李XX于2022年结婚并育有一子,李XX性格暴躁、酗酒,多次对王XX实施殴打、辱骂。2025年3月,王XX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但李XX仍未改变。2026年1月,王XX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及离婚损害赔偿金。杨慧律师作为王XX的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证明李XX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说明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主张孩子由王XX抚养更适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要求李XX支付损害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王XX的诉求。
在刑事方面,被告人刘XX入户盗窃被房主发现后,为逃离现场轻微推搡房主,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杨慧律师会见刘XX核实细节,确认推搡未达“暴力胁迫”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法律边界,提交《不构成转化抢劫的法律意见》,并在庭审中围绕“转化抢劫的暴力标准”发表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为盗窃罪起诉,法院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还有林XX与张XX的离婚纠纷,2025年8月,林XX趁张XX带儿子玩耍时强行带走并藏匿孩子,张XX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抚养权。杨慧律师为张XX代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十二条,指出林XX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判决儿子由张XX直接抚养,林XX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探望需提前沟通并保障孩子安全。
这些案例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明确了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施暴方在子女抚养权归属上可能面临不利推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同时,抢夺、藏匿孩子会成为判决抚养权的负面依据。在刑事案件中,精准辩护可大幅降低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案件频发,此类案件需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全面分析案情。杨慧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执业证号15307201411924168见证着她在法律道路上的专业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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