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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法院裁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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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4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韩蕊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120221143059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17677970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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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法院穷尽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X申请追加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河南郑州韩蕊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终法院裁定追加申X为被执行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法院裁定支持”

在王X与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南某建设工程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义务。这使得申请执行人王X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原本应得的款项无法收回,影响了王X的正常生活与经营。在这种困境下,王X找到了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起在该律所执业,拥有丰富的法律经验。

在案件前期,韩蕊律师凭借其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的经历,对法律程序和证据审查有着深刻的理解。她协助王X收集证据,深入分析案件情况。在王X申请追加股东申X为被执行人时,韩蕊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在法院工作时积累的经验,指导王X整理申X未实缴出资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证据。她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为后续的申请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法院审查阶段,韩蕊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庭上清晰地阐述王X的诉求和理由。她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论证了申X作为唯一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合理性。她的陈述逻辑清晰、条理分明,让法官能够准确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X作为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追加申X为本案被执行人。韩蕊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服务和出色的表现,帮助王X维护了合法权益。韩蕊律师作为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团队负责人以及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秉持“专业、诚信、高效、负责”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都有出色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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