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省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重庆市某公司与被告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产生了工程款支付方面的矛盾。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xx县经济开发区xx大道项目xx隧道出口段路基土石方工程。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了相关款项,但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迟迟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40110772771,服务地区为西藏-拉萨,其所在律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天峰集团天峰中心5栋2楼。肖康律师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秉持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还是律所网络团队负责人。
在办案过程中,肖康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性和负责的态度。他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精准构建诉讼策略。在证据收集与事实梳理方面,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向法庭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关于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对于被告主体资格,肖康律师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最终二被告在庭审中亦自认共同承担责任,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基础。
在核心争议突破上,关于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律师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该差额即为实际欠付金额,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肖康律师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法院虽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在质保金返还方面,肖康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律师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律师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中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x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且原告向被告XX隧道公司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85,613.98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客户对肖康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专业负责,帮他们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大难题。肖康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