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三行的委托合同,开启了刘双律师首次独立办案的征程。当事人罗先生与成都市XX公司产生劳动争议,罗先生认为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但仲裁阶段经济补偿金诉求被驳回。
接案:直面难题
刘双律师接案后,迅速梳理案件。罗先生称2018年8月入职公司,工作期间常加班,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2019年10月18日,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上班。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10月工资,驳回其他请求。刘双意识到,要让罗先生获得经济补偿金,需找到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
准备:深入调查
接案第3天,刘双开始查阅大量劳动法律法规,重点研究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他多次与罗先生沟通,了解工作细节,收集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据。还向有经验的律师请教,分析类似案例。立案后第5天,刘双申请了调查令,获取公司相关资料。他仔细核对每一项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为庭审做充分准备。
庭审:据理力争
庭审中,刘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对于入职时间,刘双依据相关规定,指出罗先生因身体原因于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未提供劳动,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应认定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对于经济补偿金,他引用法律条文,强调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时,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结果:胜诉获赔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双的观点。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应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刘双成功为罗先生争取到经济补偿金,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后续影响:经验传承
这次经历让刘双在后续劳动争议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他会先明确争议焦点,再针对性地收集证据,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例如,在之后的案件中,他会提前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工作细节,及时申请调查令获取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结案后,刘双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每一个案件都需全力以赴,用证据和法律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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