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林XX酒后驾车碰撞水泥柱,经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95.57mg/100ml,案件移送检察院;艾X与张X偷盗电缆致电信业务中断,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案件移送检察院时艾X委托律师辩护。最后,林XX获证据不足不起诉,艾X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动作一: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面临障碍:在林XX醉驾案中,普通危险驾驶案检察院1个月就办结,且醉驾案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极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都非常慎重。
律师做法: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在检察院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乙醇浓度不是林XX醉酒驾驶行为发生时提取的,不能排除驾驶结束后饮酒增加酒精浓度的可能性,且从卷宗内容可确定林XX停止驾驶后在家有再次饮酒行为。
直接变化: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动作二:分析案卷提出辩护意见
面临障碍:艾X案公安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立案,起点刑就是三年,而当事人家庭情况及意愿是不被关押。
律师做法:李桂英律师联系检察院阅卷,详细分析案卷材料,提出艾X主观上是偷盗故意,实施偷盗时不知电缆正在使用,且被害单位提供的《损失明细》不具客观性,建议以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直接变化: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改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适用缓刑。动作三:庭审提出从轻量刑情节
面临障碍:庭审阶段需为艾X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律师做法:在开庭审理阶段,李桂英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出酌定、法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直接变化: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艾X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动作与结果的呼应:李桂英律师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分析案卷提出辩护意见以及庭审提出从轻量刑情节等动作叠加,使得林XX醉驾案获证据不足不起诉,艾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罪名变更并获缓刑判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结尾:广东中亿律师所的李桂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4420201411064455,自2014年执业至今。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三百余件,成功办理刑事及民事诉讼相关案件二百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表现出色,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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