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陷入了一场令人头疼的纠纷之中。他与王某曾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王某转账,还为其代付购车款、供暖费、药品、学费等费用。后来两人分手,王某出具了95000元的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可到期后却拒不还款。蒋某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个时候,蒋某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胜诉率始终保持高位。
接手案件后,刘瑶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她收集了蒋某与王某之间的转账记录、借条等相关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刘瑶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的时间、金额和用途,确保能够清晰地呈现出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对于借条,她不仅审查了借条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还通过调查了解王某出具借条时的具体情况,以证明借条是王某自愿出具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在庭审策略方面,刘瑶律师针对被告王某提出的“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借条系恋爱吵架后被迫出具”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款项性质的转化过程,指出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经被告两次出具借条确认,已转化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同时,她还通过对被告转账记录的分析,证明被告转账系偿还房屋贷款,并非偿还本案借款。刘瑶律师的陈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经被告两次出具借条确认,已转化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并续签借条,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借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转账系偿还房屋贷款,并非偿还本案借款;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原告主张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并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1%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3165元,由被告全部承担。
刘瑶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精益求精,细致打磨办案思路,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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