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和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加盟协议纠纷。经过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得支付原告346024.22元。可到了强制执行阶段,只回款了687.59元,法院最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对原告来说,处境相当糟糕,本来该拿到手的钱,大部分都没了着落。
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是第三人的股东,他们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到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时候,案子的争议焦点就很明显了,就是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要不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先是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作为核心思路,提起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庭审中,陈律师充分进行了举证质证,还详细阐述了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都没到庭应诉。
从工作量上看,陈律师仔细研究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等文书,这背后涉及到的材料肯定不少。他梳理证据、确定核心思路、准备庭审,每一项工作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要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要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二被告分担。
对比原告最初的处境,强制执行只回款687.59元,感觉钱很难要回来。但经过陈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对原告来说是个很大的转机。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陈律师抓住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这个核心要点,并且在庭审中充分举证和阐述法律依据,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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