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其中工程质量抗辩和以房抵款约定的有效性是常见的争议焦点。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的程杰律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已办理1000+案件,其中婚姻案件500+,同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也颇有建树。他秉持“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以此次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例,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但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就引出了两个核心法律问题:一是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法抗辩;二是合同中“以房抵款”的约定是否有效并可强制执行。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且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避免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的实质,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程杰律师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的专业素养和代理策略的有效性。
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和以房抵款等约定,双方应明确具体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导致纠纷。同时,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程杰律师和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解决类似法律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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