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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争房产,继子如何靠协议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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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23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同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0人 执业25年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110391715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3801026893
代表案例:7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婚姻遗产专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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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深耕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在某法定继承纠纷中,继母赵XX起诉继子张XX,要求继承分割50%房产份额。李同红律师通过证明家庭协议有效等,成功论证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有效,驳回赵XX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张XX全面胜诉。
继母争房产,继子如何靠协议打赢官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是赵XX(女,1960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张XX(男,1990年出生),他们是继母子关系。张XX的父亲张X与前妻生育了张XX。2011年3月,赵XX与张X登记结婚。2019年4月,张X因病去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XX区XX村某号院,是张家祖宅,经过多次建设形成了现在的院落。赵XX认为该院落内房屋是张X的个人财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她要求和张XX各继承50%的份额,还说自己对张X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

张XX接到起诉书时,,整夜都睡不着觉。他知道这房子是张家祖宅,关系着家族的传承,不能轻易被分割。于是,他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李律师代理诉讼。张XX辩称,涉案院落房屋不是张X的个人遗产,是张家祖宅;2014年12月,全体家庭成员签订了《协议书》,对院内房屋权益进行了处分,约定所有房屋归自己所有;而且自己承担了对张X及张X之兄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赵XX的诉讼请求

李同红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马上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有两个,一是2014年12月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X个人遗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李同红律师做了很多工作。首先,他协助张XX梳理案件事实。2014年XX月XX日,张X的姐妹张XX、张XX、张XX、张X、赵XX、张XX共同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都归张XX一人所有,张X把该院内所有房屋份额无偿给张XX;张XX负责赡养张XX;赵XX在120号院内享有居住权直到拆迁或去世;如果遇到拆迁,张XX将赵XX列为被安置人并给予安置房。2016年4月,赵XX与张XX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事宜进一步约定。

接着,针对赵XX主张张X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指出,张X的残疾证显示只是肢体残疾,不是智力残疾;张X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中都没显示他丧失行为能力;张X的姐妹张XX、张XX都证实签订协议时张X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就算张X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配偶赵XX、子女张XX、兄弟姐妹都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然后,对于赵XX主张涉案房屋系张X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同红律师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X等四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利,不是赵XX说的张X个人财产。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都签字确认了,应该有效。

一审判决驳回了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赵XX不服,提起了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XX,针对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认为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XX原本想分割50%的房产份额,最后却一分都没得到。

李同红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成功办理婚姻继承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就是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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