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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合法性周赫律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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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7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赫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7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502201910137897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686182686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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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周赫律师代理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意公司不服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及某区政府复议决定而起诉。周赫律师协助行政机关,以刘X微信聊天记录等构建证据链,依据举证责任规则,论证工伤认定事实清楚。法院认定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合法,驳回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明确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工伤案件中,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可证明工伤事实,用人单位不能以无目击者逃避责任。
工伤认定与行政复议合法性周赫律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行政法律领域,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常成为争议焦点,其结果直接影响劳动者权益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当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出异议,行政复议决定又引发诉讼时,如何准确运用法律规则和证据来判定案件走向,成为关键问题。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为我们提供了权威的实战结论。

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

在第一起案件中,第三人刘X于2024年3月13日入职意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受伤后,刘X及时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晚上还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X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2024年10月18日,刘X向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意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拆迁财物纠纷的行政争议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王X因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称其1000余件高档衬衣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实施单位强行搬走并遗失,认为该行为涉嫌盗窃抢劫。2025年7月30日,王X向某派出所报案,某派出所认定该事项系因房屋征收拆迁引发的财物保管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王X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派出所的决定。王X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

还有一起涉嫌串通投标罪的案件,被不起诉人马X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马X及同案人员在两个项目中进行围标并中标,涉案工程项目均已施工完毕,未造成经济损失。马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周赫律师作为辩护人,请求检察院对马X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破局策略

工伤认定案

意公司抗辩称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周赫律师进行了有力反击:

1.构建证据链:刘X受伤后的微信聊天记录时间连贯、内容合理,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证明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2.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且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3.论证复议程序合法性:意公司质疑复议程序,周赫律师逐项出示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

4.应对病历矛盾: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X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拆迁财物纠纷案

王X试图通过刑事报案解决民事合同争议。周赫律师采取以下策略:

1.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协助法庭厘清王X所称的“物品被强行搬走”系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内物品的清点、临时保管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执行职务行为,而非刑事犯罪行为。

2.援引法定程序规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接报警后,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某派出所当日即履行了该义务,程序合法。

3.强调救济途径正确性:明确王X的实质诉求应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解决,而非刑事报案。王X已在民事判决中提出“以衣抵款”抗辩但未被支持,不能因民事败诉就转嫁为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4.维护复议决定稳定性:全面梳理行政复议案卷,证明复议机关依法履行了各项程序,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串通投标罪案

周赫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把握自首情节:马X系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造成经济损失,并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降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3.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马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精准援引法律: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相对不起诉决定。

裁决结果

工伤认定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意公司承担。

拆迁财物纠纷案

法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王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串通投标罪案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X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工伤认定案件中,企业常见错误认知是认为无监控或无目击证人就可否定工伤事实。本案确立了在缺乏直接证据的工伤案件中,微信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重要证明价值的裁判规则。这警示用人单位不能以不合理理由逃避工伤责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周赫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梳理行政复议程序,有效维护了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

在拆迁财物纠纷案件中,企业可能错误认为可通过刑事报案解决民事纠纷。本案明确了拆迁过程中的财物保管纠纷不属于公安管辖的规则。这提醒行政机关要准确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应通过正确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周赫律师协助行政机关准确界定案件性质、遵循法定程序,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司法资源被滥用。

在串通投标罪案件中,企业可能只看重涉案金额,忽略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本案说明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可通过挖掘自首情节、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善用认罪认罚制度争取不起诉。周赫律师早期介入案件,精准识别不起诉要点,系统运用认罪认罚制度,避免了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

周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证据敏感度和出色的庭审策略,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充分展现了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价值和服务能力。无论是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还是刑事辩护,周赫律师都能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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