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兰考县,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高某和被告丁某因土地转让问题闹上了法庭。
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当年高某和丁某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高某将一宗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转让给丁某使用,转让费14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履行完了各自的义务。可到了2008年,丁某把这块房地产转让给了案外人。2023年,高某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不过被法院判决驳回,而且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
这次,高某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解除和丁某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还要求丁某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诉讼费用也让丁某承担。高某觉得,丁某在没征得他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把土地转卖给案外人,这严重违法违约。
被告丁某这边可犯了难,毕竟面临着可能要返还土地的风险。就在这时,丁某找到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委托她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来处理这个案子。
李伟玲律师接案后,开始了一系列的工作。她系统地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内容。在答辩中,李伟玲律师重点提出了几个关键观点。一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而且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长达17年之久;二是原告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三是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经超过了法定除斥期间。
为了准备这场官司,李伟玲律师仔细研究了大量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还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文中没提到具体的阅卷页数、会见次数等量化内容,但可以想象到她在背后付出了很多努力。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和生效判决相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也由原告高某负担。
对于被告丁某来说,最初他面临着失去土地的风险,心里肯定十分焦虑。但在李伟玲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成功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这前后的对比十分明显。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伟玲律师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要点,系统梳理前案判决内容,从协议效力、“一事不再理”原则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方面进行有力答辩,成功说服了法院采纳被告方的全部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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