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天然气安装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双方于20年8月31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天然气公司负责某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后支付50万元,余款158万余元于“通气点火前”付清。然而,合同履行中被告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为以被告三期项目的50个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陆续支付部分款项,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此时,天然气公司找到了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的黄明律师及赵X律师。黄明律师2023年开始在南充执业,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如银行流水等,为后续工作做准备。
在调查过程中,黄明律师着重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通过深入调查,从这些证据中揭示出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及债权债务的相关规定,这些证据为确定债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这个阶段,黄明律师还提出了与被告当庭对账的方案,以进一步明确欠款金额。
案件审理进入关键阶段,黄明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来推动案件走向有利方向。针对违约金的争议,黄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法律分析。他指出,虽然《补充协议》变更了原合同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并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表述,但并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他向法庭充分陈述了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主张被告的长期拖欠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黄明律师也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的签订背景、条款文义及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因此,他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的全额支持上,并将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明律师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天然气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由于《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了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法院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明确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主要条款时,应视为对原合同相关部分的整体变更。若变更后的协议未重新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视为“没有约定”,进而由法院依法参照相关司法解释酌定标准。其次,债权人对核心债权(工程款本金)的主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然会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再者,体现了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重要作用,黄明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为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参考,在遇到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争议时,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证据,合理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房地产企业资金链紧张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普遍价值在于,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变更的实际情况、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的证据情况。对于合同变更后的违约责任,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调整。同时,债权人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核心债权的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理的策略和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黄明律师还代理过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2025年2月,张X的朋友瞿X以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为由向张X借款12万元,张X于2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并要求瞿X出具书面凭证。瞿X先出具《借条》,后又于2月19日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还款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逾期还款需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利息,若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追索债权,借款人应承担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全部合理维权费用。还款期限届满后,瞿X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8.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未支付。张X委托黄明律师代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明确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以及《借款承诺书》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黄明律师制定了清晰的代理策略,强化证据优势,向法庭系统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借条》《借款承诺书》及被告部分还款记录,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精准计算并适时调整诉请,在庭审中对利息计算起止点进行调整,主动撤回可能被视为重复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力主支持维权费用,向法庭阐明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支付凭证证明费用已实际发生。
在庭审中,被告虽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对律师费承担提出异议。黄明律师当庭予以有力回应,指出被告签署《借款承诺书》即应受其约束,其“不知晓相关法律细则”的抗辩不能成为免除合同义务的理由。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黄明律师的证据和代理意见,判决被告瞿X向原告张X偿还借款本金84,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三执行,自2025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一份内容清晰、权责明确的书面借款协议是保护出借人权益的有力武器,只要协议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关于利息计算方式、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等约定都能得到司法支持。黄明律师通过最大化运用证据价值、专业的诉请设计与庭审应变,成功实现维权成本转嫁,为委托人挽回了损失,同时也为类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规范的交易文本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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