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晓霞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接手的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湖北XXX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按期提示付款被拒。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最初,原告虽持有汇票,但缺乏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自身权利。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并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丁晓霞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要点,以此为依据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其次围绕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有针对性地构建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以证据为支撑,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回应对方抗辩,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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