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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到期拒付?律师用证据说话:28万余元一分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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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6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如皋丁晓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311621991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咨询电话:13962927848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擅长: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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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湖北一家公司手握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面临28万余元票据款打水漂的风险。这时,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介入,凭借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运用,成功帮公司追回款项。
票据到期拒付?律师用证据说话:28万余元一分不能少

丁晓霞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合同、交通、劳动、知识产权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接手的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湖北XXX有限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被告青岛XXX有限公司、邯郸市XXX有限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3日,原告按期提示付款被拒。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最初,原告虽持有汇票,但缺乏完整证据链来证明自身权利。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

庭审中,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因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并连带支付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丁晓霞律师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明确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和维权要点,以此为依据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其次围绕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有针对性地构建证据链;最后在庭审中,以证据为支撑,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回应对方抗辩,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支持当事人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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