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实务里存在诸多争议焦点与难点。对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如何准确认定解除通知的效力以及解除时间,存在不同观点。同时,对于承租方违约行为的认定,若存在诸如不可抗力等抗辩事由,应如何平衡双方利益,也是司法裁判中的分歧点。另外,在违约金的调整方面,“违约金以填补损失为主”的裁判思路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并不统一。
某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将一处商住用地租赁给A企业,后A、B企业与村集体补签租赁合同。2021年起,两家企业多次拖欠租金,经催告仍未足额支付。村集体面临合同解除、租金追讨及资产收回等难题,且企业提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等抗辩。广东登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村集体委托,崔易蓬律师着手处理此案。
崔易蓬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证据。固定违约证据,调取租赁协议、租金支付流水、催款函件等,证实企业长期逾期付租。依据《民法典》及合同约定,明确村集体发出的《律师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确定解除节点。针对企业抗辩,指出欠租事实发生于疫情前,且合同解除权不可逆转,补缴款项不影响违约认定。根据企业后续付款情况,动态调整诉求金额。
法院采纳了崔易蓬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两份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14日解除,承租方返还租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押金归村集体所有,支付逾期交租滞纳金,驳回村集体部分诉求。此案例对股权争议等相关领域也有参考价值,表明在处理合同纠纷时,精准把握合同解除权规则及证据梳理至关重要,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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