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宇律师2019年开始在河南开封执业,现任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她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等职。下面通过两个典型案例来展现她的办案能力。
在李X聚众斗殴案中,某年某月某日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等人在某门桥上发生口头纠纷后肢体冲突,李X驾车撞击杨X等人,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李X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一审法院判决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李X不服提出上诉,刘振宇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介入案件。
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李X,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调取了一审的相关证据材料。在调查过程中,律师仔细研究了侦查阶段李X的供述、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依据这些证据,律师发现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律师向二审法院提出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辩护意见。
在关键节点,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经过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二审法院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明确了持械聚众斗殴情节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避免了对被告人的不当量刑。对于被告人来说,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使其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从司法实践角度,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在郭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郭X与被告凌X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XXXX年X月初,被告凌X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陆续借款,原告通过中间人郭X的账户支付借款,累计达XXXXX元。XXXX年X月XX日,被告凌X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XXXX年X月XX日前归还完毕,但到期未还。原告委托刘振宇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等。
刘振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收集相关证据,包括案外人郭X的银行流水、郭X、谢X、杨X的情况说明及视频等,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和金额。在庭审中,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张被告凌X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被告何X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律师指出案涉借款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何X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或事后追认,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凌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X借款本金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X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郭X对被告何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这起案件体现了律师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通过准确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也明确了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对于持械情节的认定会越来越严格,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院会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要求债权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这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都更加注重证据和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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