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马XX通过微信与东滨XX职工刘X协商购买大众志俊二手车,约定车价15000元,刘X告知运费约1700-1800元由马XX负担。马XX于8月13日将购车款转至刘X指定账户。然而车辆运抵西宁后,物流公司通知马XX需支付4800元运费提车,这一费用比预计高出166.67%,占到购车款的32%,超出了马XX的预期。因运费过高,马XX拒绝提车,并要求刘X退还购车款,刘X未同意,双方陷入僵局。
2018年10月,马XX以刘X为被告向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王XX以东滨XX法定代表人身份出庭,证明刘X卖车系职务行为,马XX的起诉被当庭裁定驳回。2019年12月18日,马XX以东滨XX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马XX委托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尹艳华律师代理此案。尹艳华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马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初步证据。
尹艳华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发现,东滨XX虽将车辆运抵西宁,但一直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重要手续。马XX多次索要,刘X称行驶证和大本在车管所,需马XX签好买卖协议寄回后才去领取并邮寄,但却无法举证证明该“协议”的存在及内容,也无法证明拿协议领取行驶证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移登记需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材料,东滨XX未提供这些材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时,物流公司由东滨XX选定,其未提前告知马XX运费重大变化情况,影响了马XX的判断,东滨XX应对此承担责任。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尹艳华律师在一审中提出马XX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的代理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东滨XX未提供车辆行驶证等相关手续,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支持了马XX解除合同的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王XX、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马XX购车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王XX、李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尹艳华律师继续为马XX辩护。马XX提交了刘X在滨州市XX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车辆照片等证据,证明运到西宁的车车牌与王XX、李X所称不符。尹艳华律师指出,东滨XX选定物流公司却未提前告知运费重大变化,影响马XX判断,应承担责任;且东滨XX未提供车辆过户所需重要材料,导致马XX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先签协议再给手续的解释不合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九十四条规定,东滨XX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存在过错,马XX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王XX、李X主张车辆贬值应由马XX承担,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贬值,且东滨XX在本案中系过错方,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消费者角度看,提醒消费者在购车等交易中要明确运费等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承担方式,遇到运费大幅超出预期等情况时,要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商家角度,强调商家在交易过程中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包括运费变化和车辆手续交付等情况,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发纠纷。从法律适用角度,明确了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提供车辆过户所需手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购车款及利息。同时,也体现了在运费大幅超出预计影响交易判断时,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对于运费问题,法院通常会考量运费的变化是否超出合理预期以及卖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如果运费大幅超出预计且卖方未提前告知,会影响买方的交易判断,卖方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车辆手续交付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过户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卖方未提供这些材料导致车辆无法过户,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也提醒商家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尹艳华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在山东滨州地区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在处理此类买卖合同纠纷时,凭借其严谨的调查和准确的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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