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1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显示,准予原告甲X与被告乙某离婚;婚生女丙某由被告乙某抚养,原告甲X自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涉斯柯达小型汽车归原告所有,剩余车贷由原告清偿;原被告对案外人享有的50000元共同债权及利息由原告享有,原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被告25000元等。
这份文书背后,是杨子圆律师专业且细致的工作过程。杨子圆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操作能力。接受被告乙某委托后,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与委托人充分沟通核实细节。
针对原告所述“被告无业、家庭开支均由原告承担”,杨子圆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生活及经济支持的相关规定,收集了被告父母向被告转账用于家庭及子女生活的凭证、被告临时务工的相关证明,证明被告并非无业,且其父母亦有经济支持投入家庭生活,被告因抚养年幼子女暂未稳定工作具有合理性。
对于原告所述“被告存在婚内不正当关系”,杨子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合法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对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提出质证意见,指出该证据来源合法性存疑、内容不完整,无法证明原告主张。
在抚养权问题上,杨子圆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到婚生女丙某未满八周岁、自出生后长期由被告照料陪伴、在被告父母居住地就读幼儿园的事实,主张由被告直接抚养,并提交子女生活照、就医记录、就读证明等证据佐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杨子圆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案涉自建房非原被告共同建设,不应分割;案涉车辆为共同财产,被告曾出资20000元,且车辆贷款及银行200000元贷款实际由原告支配使用,原告出借给案外人的117000元为夫妻共同债权,应依法平均分割,同时对原告可能存在的高利转贷行为向法庭提出核实意见。
庭审中,杨子圆律师就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针对抚养权归属、财产债务分割的核心争议点,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子圆律师的部分核心代理意见,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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