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苏XX民终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C某是被上诉人。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XX大道XX,HX驾驶轿车转向不当,和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连环相撞,W某受伤,车辆也损坏了。交警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C某的车是20XX年X月新购的,总价款XXXX元。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XXXX元并完成赔偿。但C某觉得自己这才用了半年的新车,因为事故严重贬值了,就起诉要求HX赔偿车辆贬值损失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
HX的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予赔偿。一审法院委托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贬值损失,确定贬值损失为XXX元,一审判决HX全额赔偿该损失。HX不服,以“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案子进入二审程序。当时C某心里肯定很没底,好不容易一审赢了,对方又上诉,不知道二审结果会怎样。
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后,全程代理了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他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核心维权思路,做了很多工作。
他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的客观性。案涉车辆才购置半年,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虽然车修好了,但车辆安全系数、美观度、使用价值都受到不可逆影响,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不是说车辆没交易就没有贬值,HX作为事故全责方,得承担全面赔偿责任。
对于评估报告,HX有异议,沈玉玮律师就论证评估报告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他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有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确定没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都没重大调整,没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能作为定案依据。
在赔偿责任方面,根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免责,这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有拘束力,而且C某也没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所以案涉贬值损失该由HX单独承担。
二审庭审中,沈玉玮律师充分、严谨地举证和说理,针对HX的上诉理由一个一个反驳,依据事实和法律形成完整的维权论证体系。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在民商事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这次的案子就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中的能力。
最终,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都不采信。法院认为C某的新车因事故产生高额修理费,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支持赔偿;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有法定评估资质,评估结论能作为定案依据;保险合同对车辆贬值损失的免责约定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还得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都由HX负担。
一开始C某面临对方上诉,心里肯定担心拿不到贬值赔偿款,现在二审胜诉,全额获赔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费用,这结果和之前的担忧形成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沈玉玮律师精准把握维权核心,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说理,让法院认可了C某的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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