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给大家讲讲黄蓉律师处理过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这案子里,原告杨XX是扬州XX公司的投资人,被告杨X是工程中间人。
20XX年X月X日,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签订了《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杨X作为中间人在合同承包方处签了字。工程结束后,北京XX公司把工程款付给了杨X,杨X也陆续把钱转给了杨XX。但到了20XX年,杨X还欠15万元没给,还打了欠条,说一个月内还清。可到期后,杨X却没还钱。
杨XX一开始特别着急,这15万对他来说可不是小数目,自己辛苦做完工程,钱却拿不到手。他找到黄蓉律师律所,委托黄蓉律师和许X律师帮他解决这个问题。
接手案子后,黄蓉律师开始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仔细研究原告提供的证据,营业执照能证明XX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杨XX是投资人;《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表明工程是XX公司实际施工的;汇款凭证显示杨X分七次向杨XX转交了78万元工程款;欠条则明确了杨X欠杨XX15万元的事实。
黄蓉律师梳理出的核心代理意见是,虽然案涉工程承包主体是XX公司,但从杨X出具的欠条内容来看,欠款的债权人已经由XX公司、杨XX、杨X三方合意变更为杨XX个人,所以杨XX有权根据欠条向杨X主张欠款。而且杨X无故占有工程款,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这个案子里,黄蓉律师和法院积极沟通,前后和承办法官电话沟通了3次,还当面提交了补充代理意见。黄蓉律师的工作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所欠工程款有欠条为凭,真实合法,他拖欠欠款未付,应负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XX支付15万元,并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20元,也由杨X负担。
杨XX原本担心这15万要不回来,没想到在黄蓉律师的努力下,不仅拿回了欠款,还获得了利息赔偿。这个案子能成功解决,关键在于黄蓉律师对证据的仔细梳理和对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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