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在类似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偷越国(边)境案件中,若被告人存在自首、从犯等情节,在量刑时虽有从轻考虑,但力度有限。原《刑法》对于自首、从犯等情节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相对宽泛,导致在实际审判中,被告人难以获得显著的从轻处罚。就像张X这类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的案件,以往即使有自首情节,也可能因对自首的认定不够精准,以及从犯地位界定模糊,使得被告人面临较重的刑罚。
张X于2020年4月受高薪诱惑,与他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后又在2020年12月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实施“裸聊”诈骗,累计诈骗时间达18个月。2024年7月23日,张X主动向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指控张X犯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偷越国(边)境罪(结伙偷越),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
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的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新的司法解释,新规定对自首、从犯等情节的认定更加细化和严格,同时也加大了对这些情节的从轻处罚力度。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跨境诈骗集团犯罪中,底层业务员听从上级安排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可认定为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自首并给予更显著的从轻处罚。
陈健律师及时向法庭提交张X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的相关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自首成立。同时,他通过梳理张X在窝点中的角色,如无管理职能、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等,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虽然律师提出的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通过对张X在窝点中人身自由受限等事实的描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量刑心理。此外,陈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协助张X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张X因非法出境已被行政罚款四千八百元应折抵本案偷越国(边)境罪的罚金,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考虑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张X获得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法律变化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也彰显了陈健律师作为福建厦宇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变化,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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