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抵押,银行的抵押权是否能合法成立?这一法律定性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周爱荣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这一问题给出了实战结论。
2017年3月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郭某将位于某市栖霞区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给张某,总价款95万元。张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万元、购房款40万元、48万元,合计90万元。2017年7月,郭某交付房屋,张某装修后实际居住使用至今。由于案涉房屋原始购房发票日期为2016年,按约定需满五年后方可办理过户,张某多次催促郭某配合。直至2023年7月15日,郭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1月31日前配合过户,否则按房屋成交价30%支付违约金。
然而,郭某在2020年4月15日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后,于2021年3月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某银行某市分行,用于个人经营贷款。张某认为郭某违约,且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抵押权不应成立,遂委托周爱荣律师代理诉讼。张某提出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及第三人注销案涉房屋上的抵押登记;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价值95万元);判令被告按房屋成交价10%支付违约金9.5万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律师破局策略
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符合相关规定,抵押权应当成立。周爱荣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首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法定的公示程序。
其次,分点论证:
第一,周律师收集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证明张某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这说明银行在办理抵押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没有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调查,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要求。
第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而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没有重大过失。
第三,郭某未经张某同意将房屋抵押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银行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法律结论:银行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郭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要求涤除抵押权、办理过户并获得违约金赔偿。
判决结果
某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法院考虑到张某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张某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郭某再支付2.75万元。此外,法院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张某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行业,很多企业和个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就必然合法有效,而忽视了对抵押物实际状况的审查。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抵押处分中,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必须对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否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这对用人单位(如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一个警示,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严格审查抵押物的情况,避免因未尽审查义务而导致抵押权不成立。对劳动者(购房者)的启示是,在购买房屋后,要及时关注房屋的产权情况,遇到问题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周爱荣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收集了社区证明、装修票据、物业发票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张某的实际占有情况。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法律条文,清晰界定了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在庭审策略上,针对银行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反驳,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周爱荣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精准维权,成功排除银行抵押权并实现强制过户,充分彰显了其在民商领域的卓越实力,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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