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介绍王丹律师代理的一起商标权纠纷案。在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百公司认为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生产、销售的开关插座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南通松”“上海松”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被上诉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在其开发的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已交付或正在建设项目中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求,但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关键证据缺失。王丹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深入调查XX公司的工程发包情况,收集到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案外人施工的证据,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直接合同关系。同时,王丹律师找到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以此证明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从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此外,王丹律师还收集了XX公司在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件,用以证明XX公司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南通松”产品可能侵害他人商标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使用带有侵权标识的产品就构成侵权。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只是工程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未唯一指定侵权品牌,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涉案小区已交付多年,居民已入住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尚未出售的楼盘和将来拟开发的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这意味着XX公司不用承担24万元的赔偿请求及全部诉讼费用分担责任,也避免了大规模拆除产品带来的巨额成本、工期延误及群体纠纷。
王丹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直接关联证据,确定是否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其次,收集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证明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最后,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证据,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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