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毛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毛X的家属悲痛万分的同时,还要面临后续的索赔难题。杨X的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毛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损失共计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可人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杨X的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这让毛家家属觉得这赔偿款怕是要打水漂了,他们四处咨询,得到的回复都不太乐观,一时间陷入了无助和绝望之中。
在朋友的推荐下,毛家家属找到了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的戴丽萍律师。戴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310201911101129,服务地区主要在台州,办公地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她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同时在交通事故等领域也有突出的专业能力。戴律师还是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让毛家家属眼前一亮,仿佛看到了希望。
委托戴律师后,她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在接手案件后的一周内,戴律师就前往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她仔细查看了杨X的行车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确定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为案件的关键论点找到了有力支撑。之后,戴律师又多次前往保险公司,查阅投保相关资料,发现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在二审开庭前,戴律师组织家属进行模拟庭审,让家属熟悉庭审流程和注意事项。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并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毛家家属最终能获得近60万元的赔偿,这笔赔偿款对于失去亲人的毛家来说,虽然无法弥补他们的伤痛,但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的生活能继续下去。戴丽萍律师用她的专业和担当,为毛家家属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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