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X有期徒刑十年,甲X同时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甲X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的急切心情,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罪名定性错误、部分合同款应核减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他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成功推动二审法院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另一案件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甲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甲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他深知当事人渴望减轻罪责的心情,在庭审中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甲虽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仅被判处了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李建鹏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以实际行动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他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当事人保驾护航,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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