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宜都市农民工李XX来到宜昌市西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称胡XX尚欠他2万多劳务费,多次催要无果。周俊律师自2000年开始在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25年执业经验,擅长婚姻家庭、工伤赔偿、刑事辩护等多个领域,此时他被援助中心邀请来处理此案。经了解,李XX和胡XX既无明确的欠条或借条,也没有胡XX认可的劳务费用情况说明。仅有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虽提及劳务费,但内容模糊,未明确数额,李XX自己记录的工地工作流水账证明力有限。
周俊律师认为,虽然此案起诉有风险,但因胡XX和李XX关系未僵,仍可通过双方联系收集证据。由于该案件符合《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李XX家庭经济困难,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周俊律师承办。周俊律师深知证据不足可能导致立案困难,于是从多方面入手为李XX寻找有利证据。他通过李XX的微信记录查找有用线索并截屏,查看短信记录,指引李XX到银行打印胡XX的转账记录,还指导李XX给胡XX打电话录音,准备好录音笔录并刻录光盘。同时,提醒李XX编辑微信内容发给胡XX获取证据并截屏固定。此外,周俊律师前往公安派出所查询胡XX的身份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该案由宜昌市西陵区法院管辖。
立案后案件在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胡XX也聘请了律师。周俊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法庭上以电子证据为李XX据理力争。开庭后,周俊律师多次与李XX沟通,李XX考虑到双方系民事纠纷、争议金额不大且关系尚可,但证据不充分,建议调解结案。周俊律师与李XX商量后,联系对方律师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西陵区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胡XX支付李XX劳务费15000元,分三次支付,李XX放弃其他诉请。
这起案件对同类纠纷有诸多参考价值。在证据收集方面,当缺乏明确书面证据时,电子通信记录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可作为重要证据来源,律师应指导当事人有效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为类似案件中运用电子证据维权提供了示范。在纠纷解决方式上,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律师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既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节省司法资源。
除了这起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周俊律师还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在一起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起诉。周俊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刘XX,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他提出刘XX系从犯,仅负责辅助工作;到案后期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缴;符合缓刑条件等辩护意见。庭审中,周俊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展开有力辩护,强调刘XX主观恶性小且已履行财产性义务。最终,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刘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赌资。
在另一起非法狩猎案中,被告人张X被指控非法狩猎。周俊律师会见当事人后,梳理张X在共同狩猎中的参与程度等情况,发现其系初犯、偶犯。庭审中,周俊律师提出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张X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还有一起涉及境外“高薪骗局”的案件,易某因受诱骗偷渡至缅甸从事电信诈骗,后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周俊律师为其辩护,提出偷越国(边)境罪中易某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诈骗罪中易某系胁从犯等辩护意见。法院虽未认定易某为“胁从犯”,但认定其为“从犯”,并确认其自首和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和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律师应注重从电子通信记录中挖掘证据价值,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从犯、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积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体现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同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困难等因素,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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