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某电力建设公司(蓝公司)因承建工程需要,于2022年11月11日与莆田某建材公司(春公司)签订《瓷砖销售合同》,并依约支付全部货款154034元。然而,春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瓷砖,这使得蓝公司面临工程进度受阻、资金占用等困境,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在此情况下,蓝公司委托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自2014年开始执业)的冯从福律师处理此案。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被告春公司辩称已按蓝公司指定将款项退还给第三人曾X,认为合同已协商解除。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他迅速从繁杂的合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律师函中梳理出完整证据链,清晰区分“合同履行中的接货指定”与“退款收款授权”两个不同法律行为。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冯从福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授权第三人收款”,并通过举证原告从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从未指示被告向第三方账户退款,有效瓦解了被告的抗辩。
庭审过程中,第三人曾X、柳X到庭陈述,均确认蓝公司未授权其代为收款。冯从福律师准确把握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指出被告将款项汇给第三人时未尽到向原告核实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失,不构成表见代理。同时,根据被告自认“从未履行发货义务”及第三人承认“签收的货物并非被告所发”等新事实,冯从福律师及时将诉讼请求从126314元变更为全额154034元,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利益。
在诉讼策略上,冯从福律师利用举证责任分配,要求被告提供原告授权收款的证据,被告无法提供,法院据此认定无权代理。并且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为后续判决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使被告在诉讼中无法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蓝公司货款154034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在当地法律界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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