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已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是,黄某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诉求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到庭参加庭审,但从其以往态度可推测可能存在的抗辩理由。比如,公司或许会认为自己已缴纳社保,不应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可能会辩称未签合同并非公司主观故意,或者认为黄某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梁广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依据引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2.分点论证:未签合同的违法性: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脱。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虽然公司为黄某缴纳了社保,但在工伤发生后,公司有协助黄某申领基金支付部分的义务,且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公司不能逃避责任。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最终法律结论: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公司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黄某属于工伤,应获得相应的赔偿。因此,公司应依法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
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同时也驳回了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一些企业认为只要缴纳了社保,就无需再承担其他工伤保险责任;还有企业觉得未签劳动合同只是小问题,不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在工伤发生后,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提醒他们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积极履行工伤保险义务,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梁广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有力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委支持黄某的诉求。
劳动者的每一项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梁广宇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律的蓝天,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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