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在佛山市XX区,原告许XX完成了厂房搬迁,然而他却陷入了一场与房东何XX的纠纷之中。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何XX位于当地的约1650平方米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了公司,可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何XX已与政府签订《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但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双方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长期协商未果。
此时,许XX委托了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的卢扬超律师代理此案。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他法律功底扎实,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卢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卢律师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之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XX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针对何XX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卢律师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20XX年XX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实际使用人仍可基于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主张补偿权益;二是在证据获取方面,律师主动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能有效破解证据难题;三是精准核算补偿金额可避免因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而导致败诉风险;四是在合同无效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理有助于维护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较为常见,尤其是涉及拆迁补偿分配问题。卢扬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许XX争取到了应有的补偿,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执业证号为14406201810058814的卢扬超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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