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是烟台市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22年5月19日,不幸降临,被告李某驾驶轿车超速行驶,与韩某父亲骑行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导致韩某及父亲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父亲承担次要责任,韩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韩某一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1001.27元。
宋晓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在经济纠纷案件处理上尤为专精,占比约90%。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劳德律所专职律师,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荣获过相关荣誉,同时还拥有企业合规师、四级律师等专业能力证书,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有目共睹。
接手案件后,宋晓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事故经过和韩某的受损情况。他多次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为了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宋晓律师仔细研究了韩某的各项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处理做好充分准备。
在诉讼过程中,宋晓律师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阐明韩某的实际损失和合理诉求。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详细的赔偿清单和相关证据,多次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进行协商。同时,宋晓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多份书面材料,包括代理词、证据目录等,为韩某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韩某父亲负次要责任,韩某无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在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为韩某预留1188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8800元,剩余损失68914.52元由保险公司赔付55131.62元。综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应赔付韩某各项损失合计173931.62元。因韩某各项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法院依法驳回了韩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束后,韩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宋律师专业又负责,让我看到了希望。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他总是及时与我们沟通案件进展,解答我们的疑问,让我们心里有底。宋晓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韩某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帮助韩某一家缓解了经济压力,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社会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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