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提交了一系列转账记录,试图证明自己给吴先生转了多笔款项,还声称有部分现金给付,但却拿不出相关证据。她坚称吴先生建出租房欠债才向她借款,可吴先生却否认借款用于建造出租屋,只承认两份借款协议书的借款事实,对陈女士主张的借款给付情况并不认可。黎女士更是提交了离婚证等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自己既没在借款协议上签名,也没收取借款。
就在陈女士为追讨借款焦头烂额时,梁国权律师介入了此案。梁国权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已有十年有余,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心得。他接手案件后,并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仔细梳理每一个细节。
他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等相关法律条文。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梁律师发现,陈女士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争议,年月以后给付款的款项,是在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数额远远超过借款协议的数额,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经过仔细核对转账记录,他确定借款实际交付数额并非陈女士所主张的金额。
对于年月以后给付款项的性质,梁律师从时间、房屋估值、陈女士给付数额、强拆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他发现,这些款项与黄圃镇某房屋的对价接近,且该房屋存在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情况,围绕违法建筑而发生的款项往来,在陈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用途合法的前提下,不受法律保护。
在利息方面,借款协议书有约定利息为月利率,但陈女士确认吴先生有支付利息至某一日期。梁律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应自某一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对于黎女士的责任问题,梁律师依据黎女士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发生在她与吴先生离婚之后,她没有在借款协议签名,也没有收取借款,黎女士的抗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法院采纳了梁律师的观点。判决吴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实际借款金额及相应利息,驳回了陈女士不合理的诉求。
事后,当事人回忆起整个案件过程,对梁国权律师用心负责服务客户、踏实钻研敬业奉献的执业理念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梁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耐心,在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中,为当事人理清了事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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