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月XX日,靳先生把位于西宁市XX区的一套房子出租。当时约定每年租金33X00元,物业费、暖气费由租户承担。从20XX年XX月X日到20XX年X月XX日,租户使用房屋产生了租金、暖气费、物业费,一共103331元。租户通过微信转了50000元后,剩下53331元就一直拖着不给。靳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催要,租户都找理由推脱。
租户李女士可不承认自己是承租人,她辩称和靳先生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说自己不是适格被告,让法院驳回起诉。
李斌律师在靳先生一筹莫展的时候介入了这个案子。李斌律师先仔细研究了靳先生提交的证据,像房屋产权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物业证明。房屋产权证明能确定房子是靳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里,靳先生妻子朱女士多次和李女士沟通房租的事儿,李女士也承诺会尽快结清房租;物业证明能证明租赁期间产生了物业费、暖气费。
同时,李斌律师也分析了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她提交的《西宁市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定金合同》显示20XX年XX月X日靳先生和第三人XX公司签过合同,还有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她是XX公司员工,授权委托书证明她代XX公司交过第一年租金。
李斌律师的代理意见核心逻辑是,虽然李女士是XX公司员工,之前代公司交过租金,但在XX公司租赁到期后,她多次和靳先生表示要继续租房,还实际使用房屋并多次支付房租。在20XX年XX月到20XX年X月期间,她都没说过租赁主体是XX公司,直到搬出房子才说公司付不了房租。所以,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承租方就是李女士。这个逻辑切中了案件要害,抓住了判断租赁关系主体的关键时间点和行为表现。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确定案涉房屋20XX年X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承租方为李女士,判决李女士支付靳先生房屋租金、物业费、采暖费合计5321X元,驳回了靳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对比靳先生最初的处境,本来钱被拖着要不回来,心里干着急。现在法院判决租户支付费用,他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抓住了微信聊天记录里体现的租赁关系延续的证据,准确判断了租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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