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被告人邹X为了那点非法利益,开始帮上线人员“冰糖先生”和“迷城”转移资金。他负责找提供银行卡的人,还开车接送卡主去银行取现,再把钱交给上线,按不同额度给卡主报酬。
同年3月中旬,代X经杨X介绍和邹X认识了。代X和杨X明明知道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还是提供了多张银行卡接收资金。代X提供了八张,杨X提供了四张。邹X把这些银行卡信息拍照发给上线,结果这些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资金结算。
20XX年X月XX日,两名被害人遭遇电信网络诈骗,10万元资金流入代X提供的账户,38888元流入杨X提供的账户。邹X开车分别接送代X、杨X去银行通过ATM机取现,两人把赃款都取出来交给了邹X。杨X获利2700元,代X获利9300元。
后来,杨X在20XX年X月XX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邹X和代X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还建议判处邹X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杨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代X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别处以罚金。
当时邹X的处境很糟糕,面临着三年多的牢狱之灾,他心里肯定特别焦虑和害怕。他的家属也是心急如焚,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这个时候,赵力辉律师接受了邹X的委托。他第一时间就去会见了当事人,仔仔细细地了解案件事实,认认真真地梳理在案证据。
赵律师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发现,邹X虽然是被抓获归案的,但是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而且他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有体现了,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中,赵力辉律师围绕着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这些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说明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赵律师提出邹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而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还予以窝藏、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杨X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X、代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邹X虽然自首情节没被法院认定,但是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也考虑了这些因素。
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代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X违法所得2700元、代X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
对比邹X最初面临的情况,虽然自首没被认定,但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他的坦白和认罪态度等因素。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相对有利的结果,关键在于赵力辉律师准确把握了自首、坦白、初犯、悔罪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了有效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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