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某泥浆运输公司为名下货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内河船舶一切保险及附加险。在保险期间,该货船航行时螺旋桨被地笼缠绕,主机失去动力,船舶失控碰撞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导致船舶自身损坏以及热电蒸汽管、支撑墩受损,公司为此支出修理费及工程款27万余元。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辩称管道支撑墩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航标”,且应适用20%免赔率,仅同意对船舶自身损失扣除免赔率后的6840元承担理赔责任。此时,浙江宁波陈宇翔律师接受该泥浆运输公司委托,他执业于浙江华亚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6年执业经验。
陈宇翔律师有着5年政法警察从业经验,这段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在接手此案后,他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他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对“航标”的定义进行深入剖析。凭借其在警察工作中养成的严谨态度,他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收集了大量与航标相关的资料和案例,为后续的庭审做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陈宇翔律师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他指出案涉支撑墩被标有助航标志,具有航标的基本功能,应属于广义理解的“航标”。他引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强调对“航标”应作通常理解,不能仅以技术性定义限制投保人权益。他的专业论述和有力举证,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经过法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陈宇翔律师的观点,认定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由于原告的损失已超过附加碰撞、触碰责任险的保险限额204750元,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该限额内全额赔付,不再评判免赔率问题。陈宇翔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泥浆运输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陈宇翔律师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也受到了业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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