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B向原告某银行借款三十五万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原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C委托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
原告银行认为,被告A、B逾期还款,被告C作为阶段性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为虽然房产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但尚未完成正式的抵押登记,保证责任未到解除条件。
律师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谢非非律师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抗辩。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这意味着原告银行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已经合法设立,其优先受偿权得到法律保障。
开发商责任的法定免除:合同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现在抵押权已经设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同时,从法律层面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是为了保障银行在房产正式抵押登记完成前的债权安全,当抵押权设立后,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解除。
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一致性: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阶段性保证责任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契合。在原告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最终法律结论:案涉房产抵押权已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应予以解除,被告C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原告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B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原告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阶段性保证时,对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认识不足,认为只要借款人未还清贷款,自己就一直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忽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和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
本案明确了在房产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时依法解除。
对用人单位的警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阶段性保证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保证责任的解除条件,同时关注抵押权的设立情况,避免不必要的连带还款风险。
对劳动者的启示
虽然本案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银行的纠纷,但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提醒我们在涉及金融借贷和担保等法律事务时,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总结
谢非非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紧扣阶段性保证的合同约定与法定免责条件,清晰厘清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效力衔接,为开发商成功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充分收集和整理了房产登记等相关证据,为案件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在法律定性上,准确把握了阶段性保证责任的法律属性和解除条件;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清晰的抗辩逻辑和充分的法律论证,使法院全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这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复杂金融担保纠纷中的专业价值和重要作用。
在房地产金融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谢非非律师的成功案例为企业和个人在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借鉴。法律的准确适用和专业的法律服务,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